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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14:40:20 阅读量:

 2015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将迎来第4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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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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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并不只和安全部门有关系。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那么关于国家安全,这些事你都知道吗?

维护国家安全公民有这些义务和权利

新的《国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以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国家安全法》中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国家安全法》中规定: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发现国家秘密泄露应该这样做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为了迎接和普及这一天,我校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安全教育宣讲活动,并于4月12日下午,在慎思楼报告厅举行了“国家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并组织了相关部门和部分学生参加。事后,还进行了“国家安全知识”答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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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认识到国家的安全并不只和安全部门有关系,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作为当代大学生,国家未来的主人,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安全教育的必要性,掌握国家安全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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