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同大后勤字〔20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和扑救火灾,有权检举、报告、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组织与防火责任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我校设立四级防火责任制:第一级防火责任人为本校校长;第二级防火责任人为主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第三级防火责任人为各院、部、处、室、馆、中心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级防火责任人为各实验室、食堂、公寓楼长、车库、锅炉房、配电室、工厂、车间、教学班等基层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是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保卫部必须依法行政,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含驻校单位)都应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主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各部级部门和下属基层单位都要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组。
第六条 执行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责、权、利、誉全面挂钩。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职责:
1、把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贯彻消防法规,督促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组织防火安全大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4、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领导和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训练和学习。
5、组织制定防火预案,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布置工作,奖惩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计划。
5、对部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要求师生员工严格按章办事、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地把各项防火工作落在实处。
6、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确保主管部门安全,组建本部门志愿消防队。
7、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8、接到火警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查火灾原因,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向119求救,保护好现场,组织灭火,协助消防人员调查。
第九条 学校建立志愿消防队,并由保卫部负责领导和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及各单位消防骨干进行消防基本知识的培训与基本技能训练。参训队员和消防骨干人员在训练期间,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教学、科研、教辅单位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电化教室、实验室(所)、实验工厂(车间)防火安全管理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规定,各电化教室、实验室(所)、实验工厂(车间)和其它重要教学、实验、实习场所的主管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
2、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建立台账,严格领用制度。防护设施要安全可靠。
3、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时刻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4、严格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安装电器设备,要由合格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无人在室内监控时,必须切断电源。
5、实验室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电源,确因需要架设的,必须经该室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做好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电器设备、仪器除经常检查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依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不允许带病操作。
7、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适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保险丝。
8、室内天花板上安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阻燃塑料套管内,严禁闷顶架线。
9、电器设备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验室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
10、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需要使用明火和电炉的,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禁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防燃架上,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用完后应拔下电源插头。
11、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药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现场存放。少量备用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做实验使用的易燃化学危险物品,剩余量不得超过1㎏(剧毒、放射性物品除外),超过1㎏时,应交回危险品仓库存放。
12、实验室要保持整洁,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通道要随时保持畅通。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油纱、油抹布、沾油工作服、手套、用纸等都要及时清除。
13、节假日中不用的实验室,应关闭三源(电源、水源、气源)。
14、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源仪器。
15、使用可燃气体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所用各种气体钢瓶应远离火源。
16、化学药品应按性能分类存放,化学药品一经置于容器,必须贴上标签,在实验台的范围内,不应放置任何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
17、建立和健全蒸馏、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药品保管使用规则,并要求学生严格遵守。
18、实验室要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并置于方便使用管理的位置上。
19、发生火警、火灾后,应迅速采取扑救措施,并及时报警。
20、防火责任人经常对实验室进行“十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计算机及计算机教室消防安全管理
1、要对计算机、空调、打印机、配电盘、通风管道、电度表、电缆线等电器设备实施经常性检查。
2、禁止存放腐蚀性和易燃易爆杂物,在维护设备时,必须关闭电源,工作人员禁穿涤纶、晴纶、氯纶等服装或穿聚乙烯拖鞋。
3、保持室内通道畅通,电缆、电线、灯具安装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要有防潮、防鼠咬措施。
4、计算机较为集中的教室,要安装通风设备,室内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计算机教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6、用完计算机后,必须关闭电源。
第十三条 图书、档案、资料、教材、印刷、复印等室消防安全管理
1、所有电器设备、电线铺设、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电热器、电烤箱、电视机、交流收音机、充电器;禁止乱拉电线;禁止开长明灯;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各类库房;禁止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禁止使用燃烧型蚊香和易燃性杀虫药剂;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杂物。
3、逐日进行安全和防火检查,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和水源,时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4、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四懂、四会”常识,配备灭火器要有专人保管维护,并置于方便使用的位置上,要备好水桶、沙袋等灭火用品。
5、制定岗位防火责任制,警钟长鸣,分区分片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四条 体育馆、场消防安全管理
1、体育馆、场建筑设计、室内装修、照明音响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前,严格执行学校申报、审批制度,同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方案。
3、要对馆、场内的电气、消防器材、悬浮物、安全门、出口、通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隐患险情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清除。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设立明显标志,安装应急灯。
5、配备消防设施和器具,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6、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四懂、四会”常识,还要有应急、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设备、公寓、总务、食堂、工会、团委、学生会及各学院各类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有关仓库法规,认真细致地做好仓库防火工作。
第四章 公共场所与校园生活服务场所消防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活动中心、展厅、食堂(餐厅)、接待中心、招待所、个体承包开办的商店、理发店、书店等场所必须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的教学或服务场所,开工前必须将图纸送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竣工后报保卫部和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各公共场所的安全门一律向外开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畅通,并安装指示标志和应急灯。
第十九条 使用各类电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食堂禁止使用液化气罐。
第二十条 禁止随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工作间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五章 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消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工宿舍和学生宿舍主管单位要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值班服务人员防火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居住师生要爱护消防设施和器具(包括应急灯及各类标志),不得私自挪做它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不乱扔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2、不在蚊帐内点蜡烛看书。
3、不在室内或楼内焚烧杂物,不开长明灯。
4、不乱接电源,使用明令禁用的各类电器。
5、不使用各类炉具私自做饭、烧水。
6、不在室内或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7、不在枕头和被褥旁放置台灯。
8、不在室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灭火和逃生演练
第六章 消防设施及器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火警、火灾及时报告,并积极进行扑救,保护现场。
第二十五条 保持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加强每月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管好、用好消防设施和器具。
第二十六条 学校配备各防火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具都要严格建档立账,账目与实物必须相符,严格执行“谁丢失、谁赔偿”,“谁损坏、谁维修”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部位防火责任人,必须管好用好配备的灭火设施和器具,未经保卫部允许,不准随意调配或私自挪用灭火器具。
第二十八条 在日、周、月安全检查中,各防火部位要把消防灭火栓和器具的性能、数量、完好状况列入检查内容,并如实登记保存备查。要明确值班看守人员的岗位职责,将灭火器具列入交接班首要内容,确保灭火器不丢不损,时刻处于备状态。
第二十九条 各防火部位所配具体部位的灭火器或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到人,时刻保持器具清洁,不碰撞、不挤压、不在死角处放置、不锁在柜内、不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丢失、损坏的一律追究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格按价赔偿:
1、无故放空灭火器的。
2、丢失灭火器或丢失防火栓内配件和应急灯的。
3、损坏消防器具、防火栓配件和应急灯的。
4、损坏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和其它防火标志的。
5、擅自开启灭火栓、放水、浇花种草、洗衣物和车辆,损坏灭火器具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丢失、损坏、放空问题的防火部位,无法查明原因,落实不了直接责任人的,由防火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丢失、损坏问题隐瞒不报,影响扑救火灾的,形成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按价赔偿。
第七章 消防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部位进行日查),保卫部每月对全校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消防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保卫部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查单位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把隐患整改情况及措施报保卫部,保卫部应及时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 保卫部发现可能发生重大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进行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三十六条 保卫部对发生的火警火灾事故,应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情节、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保卫部负责对全校消防器材设施的购置、调配、检查、维护等项工作,并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考核考评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