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集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活动,是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举办的每场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活动;
(四)游园、焰火晚会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校园宣讲会活动;
(六)开学(毕业)典礼、学术报告会活动;
(七)其他活动。
第三条 每场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活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应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第四条 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必须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保卫部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审查、执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消防器材配备;
(四)活动场所实际容纳人数及活动参加人数;
(五)活动场所安全疏散通道、治安缓冲区域设定及各类安全标识。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人员监督措施;
(七)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场内安保措施;
(八)车辆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处突预案。
第七条 举办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举办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严格按照核准的活动人员数量、在划定的区域制作或发放(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安排专门人员保障电力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校园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进入活动场地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悬挂侮辱性标语、条幅等,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学校保卫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
(二)审核(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对参加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危险时,责令举办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六)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何部门、单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预计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7日前,将《山西大同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并报保卫部备案。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20日前,将《山西大同大学大型活动申请表》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再交由保卫部填写《群体性活动治安管理安全申报审批表》向大同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学校保卫部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根据安全需要组织力量,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责任人必须亲自到场,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处置突发事件,并对活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上级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对举办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保卫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校园治安秩序、威胁校园公共安全行为的,保卫部门可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因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将纳入《山西大同大学安全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办法》考核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卫部对本办法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