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大学校园内的所有道路与机动车辆。
第三条 保卫部是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主要负责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和机动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管理,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校内违章查处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配置的公车,由使用单位向保卫部申请免费通行。
第五条 本校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私人用车,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行车本申请办理免费通行。
第六条 外单位驻校内机构人员用车,凭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免费通行或申请交纳固定停车费用。
第七条 校内经商、务工人员私人用车,凭有关材料申请交纳固定停车费用。
第八条 临时外来车辆进入校内生活区和教学区,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如:临时送货车、接送人员车辆、探亲访友车辆及其他车辆。出租车无特殊情况严禁入校。
第九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参加“110”联动的车辆;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部签发的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均不实行收费。
第十条 大噪音车辆、大型机动车辆、无证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在校学生车辆经保卫部审批同意后,缴纳固定停车费,方可进入。职工子女、配偶、父母的车辆只能进入其本人居住生活小区,若要进入校园教学区应按照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出入校门时,须自觉接受门卫查询和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合理使用灯光,禁止鸣喇叭,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限速每小时20公里。
第十三条 车辆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等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问题,举办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事先书面报告保卫部,由保卫部审核并根据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否则保卫部有权谢绝参加活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校园内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等车辆,需遵守机动车辆管理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或区域,除特种车辆外,一律禁止进入。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管理,按照停车标识规范停放,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九条 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车。
第五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 要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不得恶意破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内交通道路。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安全警示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保卫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全方位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内人员予以教育,校外人员予以教育并劝诫离校。一学期违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列入违规记录,可拒绝入校。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未立即纠正的,保卫部可联合公安机关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或搬移现场,所涉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张贴违章告知单。一学期违反停车规定三次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取消当年交纳固定费用资格或免费通行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承担。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新平旺校区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同大校〔2017〕3 号”文件。保卫部对本规定负责最终解释。